关于进一步加强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成财教〔2007〕12号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信息化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为加快承接国际(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促进我市软件及服务外包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商务部、信息产业部、科技部将我市确定为首批“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并与我市签订了部市共建协议,按照部市共建协议要求,我市在“共建”期间将每年安排不低于5000万元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软件资金”)用于支持软件及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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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软件资金(新增部份)的来源
市财政局在部市“共建”期间,每年预算安排不低于20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支持软件及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二、软件资金(新增部份)的管理模式
软件资金(新增部份)实行项目(或事项)承担单位申报、市信息办会同市商务局提出项目立项建议方案、分管副市长审定、市财政局拨付经费、项目(或事项)承担单位组织实施的管理模式。
三、软件资金(新增部份)的主要用途
主要对服务外包重点企业项目、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海外市场推介、专项招商、服务外包企业的国际资质认证及与信产部、商务部专项资金配套等进行支持。
四、软件资金(新增部份)的管理程序
软件资金(新增部份)的管理分为两部份:70%的软件资金(新增部份)按70%、20%、10%的比例重点支持高新区、武侯区、都江堰市三个示范区的产业发展;30%的软件资金(新增部份)由市上统筹安排。
(一)支持示范区发展的软件资金(新增部份)
1、示范区根据自身产业发展需要,组织项目(或事项)申报,经专家评审论证后形成资金使用计划,报市信息办。
2、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对示范区的资金使用计划进行会审,并提出示范区资金使用汇总计划(草案)。
3、市信息办将示范区资金使用汇总计划(草案)报分管副市长审定。
4、市信息办将审定后的资金使用计划备案,并通知示范区。
5、示范区对拟支持项目(或事项)进行公示,从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为立项项目(或事项)异议期。
6、公示完成后,由市信息办与示范区签订《项目(或事项)计划任务书》、《项目(或事项)资金合同书》。
7、市信息办将《项目(或事项)资金合同书》和审定后的资金使用计划交市财政局。
8、市财政局按照现行预算管理的要求,由市财政局追加下达到相关区(市)财政局,并由相关区(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程序办理拨款手续。
(二)统筹安排的软件资金(新增部份)
1、市商务局负责根据部市“共建协议”提出总体要求,市信息办组织申报单位申报。
2、申报单位在市信息办网站上下载申报表,按申报表要求填写,填写完整的申报表连同相关申报材料报市信息办。
3、市信息办按申请条件对申报单位、申报项目(或事项)和申报资料进行初审。
4、市信息办将经初审合格的项目(或事项)提交专家论证或评估机构对项目(或事项)的技术先进性、生产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及市场前景等进行综合论证或评估,获取具体的项目(或事项)论证意见书或评估书,并经实地考察和联合审查后,形成立项建议方案。
5、市信息办会同市商务局对立项建议方案进行会审。
6、市信息办将会审后的立项建议方案报分管副市长审定后形成立项方案,市信息办在市信息办网站上对全社会公布,从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为立项项目(或事项)异议期。
7、公示完成后的项目(或事项),由市信息办与项目(或事项)承担单位签订《项目(或事项)计划任务书》、《项目(或事项)资金合同书》。
8、市信息办将《项目(或事项)资金合同书》送交市财政局。
9、市财政局根据市信息办提供的《项目(或事项)资金合同书》细化下达项目预算。
10、市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程序办理拨款手续。
五、监督检查
(一)软件资金(新增部份)的使用范围必须严格遵从《项目(或事项)计划任务书》、《项目(或事项)资金合同书》所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
(二)需要验收的项目(或事项),项目(或事项)承担单位在项目(或事项)验收前,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信息办报送《成都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或事项)执行情况报表》及相关文字材料;在项目(或事项)完成后,向市信息办提交总结报告,并提请验收。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或事项),取消该项目(或事项)承担单位次年的申报资格。
(三)软件资金(新增部份)必须专款专用,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软件资金(新增部份)的行为,根据情况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理;对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并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软件资金(新增部份)接受市财政局监督和市审计局审计。
六、其他
(一)特殊情况下需紧急立项的任务,可按紧急立项程序进行立项。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信息化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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